山东彭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东平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923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道尚流泽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平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东平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923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17年6月23日同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2017年8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923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