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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龙口市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681民初493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龙口市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30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系公司职工。 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内容不公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万 琦 书 记 员 李裕丞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