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力乾坤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执16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829865,地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804民初173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4500.00元。执行费11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5月19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2.**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栋-1楼47号车位,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有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9号8幢4**507室的房屋,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3.**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长安牌汽车(车牌号:川A×××**)和林肯牌汽车(车牌号:川A×××**)各一辆,本院已于2022年10月24日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有歌诗图牌汽车(车牌号:苏E×××**)和帕纳美拉牌汽车(车牌号:苏E×××**)各一辆,本院已于2022年10月25日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暂无法处理; 4.**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的其他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四、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45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04民初173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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