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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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22执恢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17号1栋1**9层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829865。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22民特120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裁定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41176.7元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车辆未实际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9月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133373.53元。
鉴于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但车辆未实际扣押到案,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22执恢4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