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9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
法定代表人**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三段鑫空间住宅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湘0703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6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车辆。
2、于2021年6月17日向成都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
3、于2021年6月17日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中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公积金记录。
4、于2021年6月18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收益类保险。
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67200元及违约金619161.6元(违约金按所欠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五/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仍按此标准顺延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86361.6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