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4041号
原告:付选文,男,汉族,1961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三段鑫空间住宅小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20915381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宾三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区白沙湾组团地中海蓝湾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92298943。
法定代表人:向学。
原告付选文与被告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三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付选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19026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自2016年6月2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工程款全部付清时止);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位于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小区1#-7#及A区4#楼球体幕墙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2014年7月11日,原告以鑫海建司名义与三立贸易公司签订《XX小区1#-7#及A区4#楼球体幕墙工程合同》,约定幕墙工程概况、范围、技术标准、承包方式及支付、工程结算等。同年9月5日,鑫海建司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管理协议》,约定幕墙工程项目属原告自行承揽、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并由原告负责整个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还约定了因工程项目产生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均由原告自行承担及鑫海建司收取原告工程管理费等。随后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对幕墙工程进行了施工,2016年经三立贸易公司、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三立贸易公司使用,并将工程全部资料提供给三立贸易公司。期间二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030000元,工程验收后,原告多次要求三立贸易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该司以需审计为由一直拖欠。原告已将工程全部资料提供给三立贸易公司已达4年之久,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8月5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该院于2020年10月15日以(2020)川1524破申3号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由长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