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宜宾三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执异29号执行裁定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执复78号 复议申请人:宜宾三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92298943P,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区。 法定代表人:向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20913817R,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复议申请人宜宾三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执异2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12月 9日,复议申请人宜宾三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宜宾三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宾三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