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全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524执保3号 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关于申请人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请保全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的(2020)川1524破3-3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对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为此,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和车辆,不动产位于长宁县长宁镇竹海路与竹海大道之间的英伦公馆4号楼4层部分和-2层部分全部抵押给宜宾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其它未发现有资产。将以上情况告知了办案庭。据此,本案已按(2020)川1524破3-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