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3354号
原告:崇州市三****艺场,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经营者:黄会文。
被告: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州市三****艺场与被告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州市三****艺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崇州市三****艺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