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锦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川1524执801号 宜宾市鑫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524民初11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0)川1524民初114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104580.96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469元。 向**支付***行期间的***行金。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0831878**** 本院地址:四川省长宁县***二段327号 邮  编:6443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