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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嗨马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嗨马乐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7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嗨马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层27-33号、2层23-24号。 法定代表人:和庆跃,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嗨马乐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路1号27栋1层1号A馆-5F-Z1号。 法定代表人:和庆跃,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嗨马乐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大学城产业园区定阳路121号新晋世家2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溢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六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嗨马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嗨马乐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嗨马乐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溢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13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嗨马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嗨马乐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嗨马乐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嗨马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嗨马乐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嗨马乐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