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4395号之一
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溢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念,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溢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7元,由原告成都四吉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