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1882号
原告:金牛区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栋*楼**号。
经营者:***,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四川溢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六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牛区鑫**建筑机械租赁站诉被告四川溢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金牛区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牛区鑫**建筑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牛区鑫**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金牛区鑫**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 荔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