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执638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溢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易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安市华蓥山天意谷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邻水县甘坝乡,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四川溢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易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华蓥山天意谷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3971166.5元及利息,执行费42112元。执行过程中,因双发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溢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易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华蓥山天意谷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