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7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广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衣上街二段177号4栋1单元5楼5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溢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双楠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四川鑫广泰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溢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16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立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鑫广泰贸易有限公司、***已经预交25034元,还应当补缴921元,上诉人四川鑫广泰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补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亦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鑫广泰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34元,减半收取12517元,由四川鑫广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