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市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2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万科·香港路8号12层12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厦门市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厦仲调字2018027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市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岸区,为统筹执行需要,经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厦仲调字20180275号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