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民初9538号 原告:厦门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金尚路中福城。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2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第三人:***,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第三人:***,男,1934年10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上列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兰花,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厦门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厦门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 琴) 代书记员( ** 特)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