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12号经典大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上诉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4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上诉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