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平宇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2347号
申请执行人*****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892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但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案件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706执234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张玖铭
审 判 员 秦立刚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顺龙
书 记 员 冯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