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201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河治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566315298。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河治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2021)黔02民终2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河治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773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4061元(已缴纳)。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其名下存款计281446元。在扣缴申请执行费4061元及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的一审诉讼费768元后,已将剩余款项276617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认可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黔0201执107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