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7民初4542号之一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新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阳浦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端木传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东桥段。
法定代表人:曹卫文。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新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戚鸣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新包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新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宝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8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20元,合计人民币1501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新包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戚鸣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