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69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锁柱,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四川省***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原畜牧局小区。
法定代表人:邱敏芳。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