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2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
被执行人:刘璟,男性,1988年4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宇,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刘璟、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证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分别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5月14日将被执行人刘璟、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公开信息网公布。
于2021年3月11日再次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勇
审判员  宁爽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