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宇,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侯马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京0116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万元为限)。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1490元。执行到位金额149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并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日期为2021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吉旭
审 判 员 王 淼
审 判 员 周忠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仇洪山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