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6民初1114号

原告: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新,北京市鑫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西省侯马市。

原告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宇通中科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通中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通中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2.判令被告按月息2%自2019年9月25日起支付原告利息及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与管辖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款项交给被告。还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推诿,故诉至法院。

**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3月15日,**(借款人)与宇通中科公司(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宇通中科公司借款20万元,出借人以现金的方式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逾期利息一节,约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还本付息,则每延迟一日,加收万分之五的利率作为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时,**(乙方)与宇通中科公司(甲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鉴于乙方与甲方于2019年3月签署《借款协议》,向甲方借款20万元。现因还款期限届满,乙方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解决方案:1.乙方为甲方提供北京百行征信安防改造项目以及山东高速ETC改造项目的合作洽谈事宜,并保证甲方在乙方的协助下,能够就上述项目与最终客户达成合作,并签署相关合作协议;2.乙方同时承诺就上述单个项目的合作,甲方可在完成项目后净获利超过30万元;3-5项(略)。关于乙方责任一节,约定:1.乙方如果对上述任意一个项目治谈失败,导致项目流失致使甲方未与项目的最终客户达成合作,或者乙方虽促成项目,但单个项目净利润未达到乙方承诺利润,则乙方同意依旧按照《借款协议》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且为了弥补甲方对于乙方差旅费等费用的支出,乙方应承担欠款金额30%的赔偿金,即6万元;2.乙方必须在2019年10月30日前,促成甲方与上述两个项目的最终客户完成合作协议的签订,若逾期,应支付欠款并承担上述约定的赔偿金;3-4项(略)。

庭审中,宇通中科公司称《还款协议书》签订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宇与**(马宇自称)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马宇于2019年10月13日问**“第一个什么时候能确定下来”,**回复称“我尽快给你确认,今天还在打电话催山东那边尽快确认现场”;马宇于2019年10月28日问**“起诉会继续,我和王伟去你家要”,**回复称“我只会跟你履行合约。现在我这是一分钱都没有,也没办法能拿出来”;马宇于2019年10月31日问**“我昨天晚上等你半夜也没给大家一个说法啊”,**回复称“我如果有,我能不给你们?我没有,现在拿不出来,怎么给你们?”

关于宇通中科公司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一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宇称自有资金约11万元,通过其朋友郭帅的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3万余元,向朋友王建廷借款1万元,通过朋友王慧伟网贷平台借款3万余元。为此,宇通中科公司提交了有关网上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转账明细等,其中显示2019年3月27日交易金额为9342.48元,并于同日来自对方账户为“企业托管部153******48”的转账30 000元;2019年3月31日交易金额为17 892.6元;2019年3月31日交易金额为9990.01元,并于同日来自王建廷转账10 000元。经询,宇通中科公司认可双方对借期内利息没有约定,对逾期利率有约定。

本院认为,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宇通中科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还款协议书》,并由有关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转账明细等证据加以佐证,在**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可以认定**与宇通中科公司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故宇通中科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借款。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宇通中科公司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未在2019年10月30日前促成宇通中科公司与上述两个项目的最终客户完成合作协议的签订,则应支付欠款并承担欠款金额30%的赔偿金”,现宇通中科公司按照月息2%的标准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未超过合同约定,而主张起算时间有误,应自2019年9月26日起算,并以6万元为限,过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万元为限)。

二、驳回北京宇通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燕军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吕娟娟
书  记  员   王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