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黔0304民初11536号
原告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源公司)诉与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民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民镇政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鼎丰源公司承包由新民镇政府发包的棚户区改造综合整治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经结算审计,新民镇政府应支付鼎丰源公司工程款6185585.8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于2020年6月4日签订的《工程款展期支付协议书》,新民镇政府欠付鼎丰源公司工程款418万元,已到支付期限部分318万元,后新民镇政府分别于2020年11月25日、2021年7月7日支付工程款23.3万元、15万元。鼎丰源公司请求由新民镇政府支付工程款2802585.89元(已到期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新民镇政府应支付鼎丰源公司工程款279.7万元(318万元-23.3万元-15万元)。鼎丰源公司请求由新民镇政府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2条和《工程款展期支付协议书》的约定,结合鼎丰源公司在本案中诉讼主张的情况,新民镇政府应以144.7万元(18万元+150万元-23.3万元)从2021年1月1日起、135万元(150万元-15万元)从2021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向鼎丰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新民镇政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案证据及当事人对证据所发表的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判断和认定:经公开招标采购,鼎丰源公司成为了新民镇政府棚户区改造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2015年2月26日,新民镇政府(发包人)与鼎丰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资金来源、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条约定: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金额的50%,审计结束后补足审定结算金额的50%,余款在次年(2016年)付30%,第三年(2017年)付20%。第16.1.2.2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按月支付承包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鼎丰源公司按约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于2016年11月18日经验收合格。经委托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工程款审定金额(含项目审计费30032.33元)为6185585.89元。2020年6月4日,鼎丰源公司(甲方)与新民镇政府(乙方)签订《工程款展期支付协议书》,协议书第1.1条(欠款来源及金额):受乙方委托,甲方实施的新民镇政府棚户区改造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审计金额618万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甲方工程款618万元,截止目前,乙方已支付甲方工程款200万元,欠款418万元。第1.2条(还款期限):乙方还款期限为18个月,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第1.3条(还款方式):在约定还款期限内,以6个月为一个还款阶段,每阶段具体还款如下:甲方按照工程款支付程序,完成有关报账签字审批程序及发票开具后,1个月内(即2020年6月,若甲方在6月未完成报账审批程序,支付时间顺延)支付剩余工程款18万元,2020年12月前支付剩余工程款150万元,2021年6月前支付剩余工程款150万元,2021年12月前支付剩余工程款100万元尾款。第3.1条(违约责任):按照原合同16.1.2第(2)条等有关约定执行。第3.2条:每阶段未按协议约定付款,违约金按当阶段产生的欠款金额计算,不影响其它阶段的欠款支付。《工程款展期支付协议书》签订后,新民镇政府分别于2020年11月25日、2021年7月7日支付工程款23.3万元、15万元。余款经催收至今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成交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结论表、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款展期支付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由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到期工程款279.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4.7万元从2021年1月1日起、135万元从2021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12元,由遵义市播州区新民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代志林
法官助理***书记员穆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