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2323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220号乌江怡苑25-26幢2单元6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97509367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323民初22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2323执70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侯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