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嘉庆新王门业有限公司、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30民初1295号
原告:成都市嘉庆新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新民场镇永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9783288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220号鸟***25-26幢2单元6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9750936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成都市嘉庆新王门业有限公司与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嘉庆新王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嘉庆新王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00元,由原告成都市嘉庆新王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