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8民初1313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元,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园区4号楼606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与**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