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8民初1313号
申请人:**,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元,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园区4号楼606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