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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8民初13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元,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889号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园区4号楼606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冀1128民初13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撤回起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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