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沂源宝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荆山西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34907620U。
法定代表人:王永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沂源融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胜利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334455769E。
法定代表人:郑纪发,经理。
被执行人:林素君,女,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沂源融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林素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沂源融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林素君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沂源融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林素君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沂源融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林素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郭东辉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