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宝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沂源宝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沂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沂源宝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荆山西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34907620U。
法定代表人:王永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可玉,山东鲁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沂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荆山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3491629508。
法定代表人:公丕军,经理。
被执行人:刘凡,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沂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刘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沂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刘凡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沂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刘凡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沂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沂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郭东辉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于舒颖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沂源宝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荆山西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34907620U。
法定代表人:王永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可玉,山东鲁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沂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荆山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3491629508。
法定代表人:公丕军,经理。
被执行人:刘凡,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沂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刘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沂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刘凡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沂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刘凡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沂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沂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郭东辉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于舒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