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富强养殖有限公司、山东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02民初1087号之八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富强养殖有限公司、山东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富强养殖有限公司、山东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万元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翠
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 王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