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欧阳光友,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刘珍,女,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2018)鲁0983民初55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