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983执1751号之二
申请人:肥城万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西大街**。
申请执行人:山东肥城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龙山路阳光玫瑰园****
被执行人: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长山街**
被执行人:山东富强养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肥城市安临站镇贺庄村div>
被执行人:山东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肥城市泰西大街**div>
被执行人:孙国旺,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张素伟,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葛素芳,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欧阳光友,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董华,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肥城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山东富强养殖有限公司、山东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国旺、张素伟、***、葛素芳、欧阳光友、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肥城万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查明,2020年9月30日,申请人肥城万达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山东肥城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将其享有的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即本院作出的(2017)鲁0983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数额500万元转让给申请人,同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了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该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肥城万达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涛
审判员 鹿 军
审判员 顾 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