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1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西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光友,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902民终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8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仁岗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刘德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