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3执15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鲁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泰安科达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肥城市。
本院(2018)鲁0983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保全阶段,本院以(2018)鲁0983执保1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