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7063号
原告: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兴科明珠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67106084H。
法定代表人:张远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付,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唐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易达广场百寰国际****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570208313N。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唐古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拒绝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尤 玥
书 记 员 杨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