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002民初6024号
原告:***
被告: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远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甘肃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退付原告***5元。
审 判 长  王玉泉
人民陪审员  杨明芳
人民陪审员  张凤琴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