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甘1021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兴科明珠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甘1021民初2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5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案执结。
本院认为,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甘1021民初23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甘1021民初23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