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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与延安市宝塔区泽陆石油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特142号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睫欣,甘肃隆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泽陆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市宝塔区泽陆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村民,现住该村。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与被申请人陕西泽陆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申请请求:申请撤销延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延劳人仲案字[2023]第16-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第一采油厂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要求第一采油厂补缴2000年5月起至2020年8月、2022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适用法律错误。二、第一采油厂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要求第一采油厂支付失业金,适用法律错误。应由与***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三、仲裁委认定第一采油厂与***为劳务派遣关系,并要求第一采油厂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法律适用错误。四、仲裁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裁决第一采油厂先行向***垫付工资等各项待遇,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陕西泽陆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第一采油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被答辩人第一采油厂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和工作安排,其并未在答辩人处实际工作,答辩人只是按照被答辩人第一采油厂的安排给被答辩人发放工资。从人身上、组织上以及经济上的从属性,能够认定被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第一采油厂一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本案中的劳务派遣为逆向劳务派遣,属于无效的派遣行为。三、被答辩人***申请仲裁的时效已过。被答辩人***2022年2月28日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3月份提起仲裁,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当依法驳回。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至今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故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仲裁裁决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与***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 经审查查明:2023年3月31日,延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延劳人仲案字(2023)第16-2号裁决: 一、由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补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2000年5月至2020年8月、2022年1、2月)各自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其缴纳标准、比例及金额均以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核定数据为准,其中所产生的利息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由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支付申请人失业金29970元。 上列第二项29970元,由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就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出具裁决书,实质上仍是基于同一事实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应按非终局裁决处理。“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的具体含义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该裁决不服,均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申请撤销该裁决。鉴于申请人已就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无继续审查必要,申请人就其对终局裁决的异议应在该诉讼中一并主张。现申请人在已就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同时向本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依据上述规定,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薛 莉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