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由(2011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1执365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枣林庄村。

被执行人:山东鲁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工业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21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鲁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焕宝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