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220030258285。
被执行人:芜湖明远集团公司繁昌力远分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RNHLHXG。
被执行人:芜湖明远集团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12126Q。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芜湖明远集团公司繁昌力远分公司、芜湖明远集团公司诉讼费一案,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22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芜湖明远集团公司繁昌力远分公司、芜湖明远集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明远集团公司繁昌力远分公司、芜湖明远集团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元(暂未计算利息,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计息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