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2946号之一
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诉被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