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明远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明远集团公司、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2946号之一 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诉被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