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202民初304号
原告:天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8039649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1212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黄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Y4688T。
法定代表人:李国中,董事长。
原告天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天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元,由天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