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执恢3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9年6月23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贤江,贵州创汇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环北路(灵山秀水侧)。注册号:522421000047267。

法定代表人:刘防华。

被执行人:贵州乾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招商花园城会展中心第28-31号。注册号:520000000116036。

法定代表人:辛贵武。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黔0502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乾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银行存款,部分银行未反馈网络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均无证券股票、保险税务、车辆登记信息,经毕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资料显示无房产信息。本案经执行网络查询和实地房管部门调查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案件的全部执行情况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请求将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乾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该案暂无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乾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执恢3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运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