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民初367号
原告: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北路(灵山秀水侧)。
法定代表人:刘防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青春,黔西县协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