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2执122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防华。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9)黔05民终4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务工资及垫付款6436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865元。现因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我院报告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刘防华去向不明,无法对其实施拘留强制措施;
2、向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防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及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查明其银行账户上有余额1万余元,因该公司之前涉多案被冻结,本案属轮候冻结,暂不能扣划,本案执行中,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以(2020)黔0522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了付斌申请执行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幸贵武及百里杜鹃卫计局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19万余元,执行案号为:(2020)执恢121号,该工程款现暂不具备扣划条件,故无法扣划。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虽提供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百里杜鹃卫生计划生育局有未结工程款,但该款现已被保全,不具备可执行财产。除此之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人不同意终本,后经合议庭合议终本,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进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