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2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贵州百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赵帆,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杰,贵州锐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防华,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丽,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百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丁宣伶